景德鎮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7]4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專科學生的管理。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復查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條學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訴,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學生提起申訴。
第五條學生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堅持公開、公正、合法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保障對學生的處理或處分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申訴處理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員和臨時委員組成。
主任由分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常任委員由監察審計處、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處、法律顧問室和黨政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臨時委員由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擔任。臨時委員不能由申訴人所在院、系的師生擔任。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處,負責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ㄒ唬┦芾砩暝V人的申訴;
?。ǘ鎸徖砩暝V人的申訴;
?。ㄈ┱匍_聽證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聽證會程序見《景德鎮學院聽證制度實施辦法》;
?。ㄋ模┬纬删S持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書面復查意見,報經校長批準,形成復查結論書并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具有平等的表決權,申訴處理意見必須根據申訴委員會成員多數人意見作出。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定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第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實行回避制度。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案件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予以回避。委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三章申訴處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復查和作出決定或建議等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二條學生提出申訴應遵守下述之規定:
?。ㄒ唬W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從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三)申訴要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受理學生申訴:
?。ㄒ唬┥暝V人認為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適用規定不準確的;
(二)申訴人認為學校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提出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做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ㄎ澹┢渌凑找幎☉枰允芾淼膶W生申述。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
(一)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限期內未補正的;
?。ㄈ┏^申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ㄋ模┮呀浱嵴埳暝V并由申訴委員會作出過復查結論的;
?。ㄎ澹┯嘘P機關已經裁定的。
第十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
?。ㄈτ谏暝V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十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原決定作出機構予以研究,并重新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復查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書: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ǘ┰幚頉Q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等依據錯誤或不準確的;
3、程序錯誤或不規范,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第十九條申訴復查決定書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批后產生效力,申訴復查決定書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申訴人和原決定作出機構。
第二十條在申訴處理期間,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在未作出復查結論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申訴人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指時間均指工作日,節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內。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景德鎮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