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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學院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5-21 00:00:00 閱讀量:

  景德鎮學院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學籍管理,完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實際,就學生理學籍異的有要求及程序定如下。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按國家招生取的新生,持取通知,按學校有要求和定的期限到校理入學手。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當向學校假。未假或者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格。

  第三條學校在時對新生入學行初審查,審查合格的理入學手,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格。

  第四條新生可以申保留入學格。保留入學格期不具有學籍。新生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學校保留其入學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因健康原因要求保留入學格,提出面申,并附有明(二甲等以上醫院明并校醫定),教務處審查,分管校領導審批。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學格一般以一年限。重大疾病,可連續保留入學格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格期滿向學校申入學,學校審查合格后,理入學手。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格;逾期不理入學手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格。

  第五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span>取手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定;

 ?。ǘ┧?/span>得的格是否真、合乎相定;

 ?。ㄈ┍救思吧矸?/span>明與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ㄋ模┥硇慕】禒顩r是否符合專業或者專業類別要求,能否在校正常學、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取要求。

  復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門調查處理。

  復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學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醫院斷,需要在家休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定保留入學格。

  復的程序和法,由學校定。

  第六條每學期開學,學生當按學校理注冊手。不能如期注冊的,當履行暫緩注冊手。未按學校繳納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的學生可以申助學款或者其他形式助,理有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家庭經濟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助體系,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而放棄學。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學生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定的程和各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冊,并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和考??己瞬缓细竦?/span>程參加學期考,原始成考成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定,采取個人小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內教學、鍛煉和體健康等情況定。

  第九條學生每學年所修程達到修學分數以升。

  學生一學年課程考核不及格的程累達到本學年設課60%以上(含60%)者,留級至下一年同一專業,下一年若未該專業至相近專業。學生在校期上只留一次。

  留級學生到下一(班)學,的全部程均參加學和考考核。留學生重新交和其它用,不享受國家相助學金待遇。

  第十條學生在不影響參加學學校教育教學定的外,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跨校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可的放式網絡課程學。學生修程成(學分),學校核同意后,予以承

  第十一條學生參加創業、社會踐等活以及文、利授等與專業、學要求相經歷、成果,可以折算學分,入學。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學生參加社會踐、創業,建立創業檔案、創業學分并入個人檔案。

  第十二條學校建立學生學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過補考、重修得的成,予以注。

  學生反考核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違紀或者作弊情予相分。予警告、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分的,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其在校學所修程及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符合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定,予以承。具體法由學校定。

  第十三條學生當按參加教育教學定的活。不能按參加的,當事先假并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予批教育,情節嚴重的,予相分。

  第十四條學校開展學生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學、品行等方面的信信息,建立失信行束和戒機制;重失信行的,予相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得學位及學稱號、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轉專業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化,學生和學生家同意,必要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學生在學間對其他專業趣和專長的,也可以根據學校有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核批準,省教育廳備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1、學生在學習間對其他專業趣和專長的;

  2、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3、學生入學后發現疾病或生理缺陷,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的;

 ?。础⒔?/span>學校可,學生確有某特殊困,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1、由低學歷層入高學歷層次的;

  2、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就滿一學年的;

  3、藝類專業與非類專業間專業轉換;

  4、其他對錄取有特殊要求的專業一般不允許轉入;

  5、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學生轉專業的程序

  由本人提出書出院系署意入院系署意教務處審查署意分管校領導審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專題研究決定學校網站公示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轉專業年的14-9日,94-9日辦理,其它時間一般不受理。

  第十七條學生一般當在被取學校完成學。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特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或者不適本校學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學:

 ?。ㄒ唬┤雽W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ǘ└呖汲?/span>低于擬轉入學校相專業同一生源地相年份取成的;

  (三)由低學歷層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ㄋ模┮远ㄏ蚓?/span>招生取的;

 ?。ㄎ澹o正當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等非本人原因需要學的,學校出具明,由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次學校。

  第十八條學生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明理由,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入學校負責審學條件及相明,認為符合本校培要求且學校有培能力的,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研究決定,可以入。

  跨省的,由出地省教育行政部入地省教育行政部,按學條件確學手。須轉戶口的由入地省教育行政部將有文件抄送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

  第十九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定,建立健全學生學的具體法;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入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的程序

  由本人提出書告及相教務處嚴學條件及相明并經處務會表決分管校領導審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專題研究決定學校網站公示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轉學手年的14-14日,94-14日辦理,其它時間一般不受理。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可以分段完成學,除另有定外,當在學校定的最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

  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面申,并附有明(因健康原因附二甲等以上醫院明并校醫定),所在院系署意,教務處審查,分管校領導審批。休學一般以一年限。因病休學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不得超兩年,休學時間計入在校時間。

  第二十二條休學創業的學生一般以一至二年限,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二次,但累不得超四年,休學時間計入在校時間。

  休學創業的學生在首次理休學手續時,提交創業計及相明。

  第二十三條新生和在校學生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學校保留其入學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合培目,在合培學校學,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與其實際所在的部、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系。

  第二十四條休學學生理手離校。學生休學期,學校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當在學校定的期限內提出學申,學校合格,方可學。

  第六章退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捎柰藢W理:

 ?。ㄒ唬W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定的學年限內未完成學的;

 ?。ǘ┬輰W、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定期限內未提出學申或者申不合格的;

 ?。ㄈ└鶕W校指定醫院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的;

 ?。ㄋ模┪?/span>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定的教學活的;

 ?。ㄎ澹┏?/span>學校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的;

 ?。W校定的不能完成學、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退學的,學校核同意后,理退學手

  第二十七條學生要求退學首先由學生本人提出面申,再由所在院系輔導員和院系領導簽署意,送教務處,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八條學生本人未提出面申但已達到退學準的,須經院系黨政席會討論作出退學理意,并向學工、教務處報退學告,再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退學的學生,由所在院系派出兩人將學校的退學決定送達本人,因故無法送達本人的,由所在院系明無法送達原因,然后由學校在學校網站公示,公示六十日,即視為已送達學生。退學的學生所在院系做好善后工作,學生退學理有異的,可在得到通知后10日內申,參照《景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定》有理。

  學校關于學生退學決定生效后,退學學生就于一周內理完離校手,逾期不辦,由學校給予辦理,其善后問題,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口按照國家相定遷回原籍地或者家庭籍所在地。退學學生的學籍異情況由學校上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退學的學生不得申學。

  第七章畢業結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校定學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定內容,成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定內容,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定。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定學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可以參加考、重修或者畢業設計、文、答,成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得學位時間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業證書或者寫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格按照招生確定的型和學形式,以及學生招生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教育行政部及有關部門協助核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學校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信息管理法,按相關定及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五條完成本專業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專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招生定取得入學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以作弊、剽竊、抄等學不端行或者其他不正當手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

  被撤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教育行政部宣布無效。

  第三十七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壞,本人申,學校核后可出具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91起施行。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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