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人民憲法,具有性質上的先進性和優越性;確立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具有內容上的完整性和明確性;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具有實踐上的有效性和指引性。
□全面實施憲法是依憲執政與依憲治國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
“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習近平法治思想豐富內涵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憲法在精神實質上是統一的、一致的,這一重要思想包含的一系列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標志著我們黨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道路根本方向與獨特優勢的認識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對于執政興國為什么要全面實施憲法以及如何全面實施憲法的認識達到一個新的深度,是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的集大成。
深刻闡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道路的根本方向與獨特優勢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這是我國憲法最顯著的特征,也是我國憲法得到全面貫徹實施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道路的根本方向,中國憲法實施的道路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根本體現和具體實現,新中國制憲、行憲、修憲的歷史告訴我們,憲法實施取得的成就歸根結底就是我們堅持從自己的國情、黨情、社情出發,堅持黨的領導,堅定不移探索適合國家需要、符合憲法內在規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道路,這條道路既是“四個自信”的根本制度載體,展現出中國憲法的獨特優勢,從而也確證和鞏固了“四個自信”。
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憲法性質優勢、內容優勢和實踐優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道路的獨特優勢,進行了深刻闡釋。
第一,我國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人民憲法,具有性質上的先進性和優越性。與西方現代憲法理論從抽象和虛擬的社會契約出發論證憲法的來源與正當性不同,中國憲法具有高度成熟的歷史感和方向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憲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掃除一切舊勢力的基礎上制定的”,“在我國憲法發展史乃至世界憲法制度史上都具有開創性意義”,由此我國憲法厚植于民族革命、民主革命和無產階級革命偉力之中。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斗爭和根本成就,奠定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法治框架,并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最深厚的社會共識與堅強保障。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指出了憲法的人民性,“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而能夠制定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憲法”。憲法及其實施堅持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能夠全面、真實、有效地體現和維護全體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廣大人民擁護和遵行。
第二,我國憲法確立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具有內容上的完整性和明確性。現代西方憲法文本及實施強調機械國家觀,預設國家與人民的二元分立,看重憲法作為基本權利防御和實現的功能,忽視了憲法對于國家治理和共同體建構的功能。我國憲法作為根本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立了國家的根本任務、指導思想、領導核心、發展道路、奮斗目標,規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則,規定了國家一系列大政方針,建構了完備的基本權利體系和國家機構體系,體現了有機國家觀與國家整體治理觀,更豐富全面理解了現代憲法的功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了憲法作為最高法所具有的權威和尊嚴,“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的根本活動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第三,我國憲法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具有實踐上的有效性和指引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歷程充分證明,我國現行憲法有力堅持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同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實現了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最大程度凝聚了社會共識。憲法實施貫通了中國改革與建設的全過程,取得了巨大成就,向世界展示了中國的制度優勢與治理效能。
深入揭示了全面實施憲法的戰略地位和舉措
第一,全面實施憲法是依憲執政與依憲治國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我們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明確了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要有機統一黨帶領人民制定憲法、法律與黨帶頭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通過全面實施憲法不斷增強黨的領導地位、改善黨的執政方式、增強黨的執政能力,通過全面實施憲法實現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的始終高度統一,實現黨對國家的整體治理,實現依憲治國與依憲執政的有機統一。
第二,全面實施憲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由之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高度重視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實施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確保我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研的根本法制保證。特別是,在現階段,全面實施憲法,推動國家治理體系更加科學、協同、規范,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有章可循。
第三,全面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各個領域與環節,都必須強調憲法的根本準據作用,要在黨中央領導下,“要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確保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有共同準據;通過科學立法具體化憲法,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憲法規定的重大制度和基本原則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的各個環節。
清晰建構了加強憲法實施監督的整體方案
第一,嚴格落實憲法自身有關實施監督的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監督職責”,“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要在立法中嚴格落實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的規定。憲法自身規定了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監督主體,以監督規范性文件和其他公權力行為為重點的體系,首先需要激活這些規范,充分實現監督的規范效力。
第二,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從事前對涉憲性、合憲性問題的審查與備案審查兩個層面強調了對合憲性審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有關方面擬出臺的法規規章、重要政策和重大舉措,凡涉及憲法有關規定如何理解、如何適用的,都應當實現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確保同憲法規定、憲法精神相符合。”“要健全備案審查制度,所有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各類規范性文件出臺后都要依法依規納入備案審查范圍。”
第三,培育憲法實施的精神土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憲法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實施憲法的重要基礎”。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不僅僅是法定國家機關的職責,也需要人民在政治生活與經濟社會中營造守護憲法的精神氛圍,形成憲法監督的深厚社會基礎。